骑共享单车撞人致伤事故责任谁来担?法院判了!“凭”案说法

最后编辑时间:2024-07-29 21:18:27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2022年1月某日,宋某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时左手拿手机右手持把,在经过人行横道时未能观察道路,将行人梁某撞伤住院治疗,后鉴定为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宋某承担全部责任。该电动自行车经所属的某科技公司统一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定额保险。2023年2月,梁某将宋某、某科技公司和某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413.06元。

  宋某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将梁某撞伤,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合理,法院予以确认。梁某因此遭受的损失,侵权人宋某应当予以赔偿。案涉二轮电动自行车(共享单车)的所有人为某科技公司,该公司在特定区域投放车辆供注册用户有偿使用,与宋某之间属于租赁合同关系。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宋某在骑车时操作不当,未能注意观察路况,致使本案事故发生,过错责任在其本人,某科技公司对该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其对梁某的经济损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系案涉电动自行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因此其应在保险限额内对梁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宋某赔偿。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梁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宋某赔偿,驳回原告梁某对被告某科技公司以及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在骑行共享单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属于人身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受害人或相关的权利人可以向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赔偿义务人请求赔偿。当事故涉及骑行人、被撞人、车辆所有人、保险公司等多个主体时,责任应由谁承担?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注意一下几点:

  1.骑行人通过扫描二维码付费骑行共享单车的行为,在事实上与车辆所有人形成租赁服务合同关系。车辆所有人作为出租方,应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提供给用户的是安全可靠的产品。同时还应当向单车的租用者针对租车的注意事项、安全骑行事项等进行告知与提醒。当骑行事故发生时,若无证据证明车辆所有人(出租人)存在过错的,则其不应承担责任。

  2.因骑行人操作不当,如存在违规操作、危险载人骑行等行为并导致损害后果的,应由骑行人承担责任。但一般情况下,车辆所有人往往会统一为其所有的共享单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当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按照骑行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赔偿被撞人的合理损失。而骑行人作为侵权人,对于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必须年满16周岁。因此,若骑行者违反该规定导致意外伤害,骑行者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看护义务,应当对意外事故承担责任。

  4.当发生第三人故意破坏共享车辆,导致骑行者意外受伤的情形,破坏车辆的人和车辆所有人都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车辆所有人赔偿后,可以向故意破坏车辆的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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