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鸡犬不留(jī quǎn bù liú)网友是怎么说的!

最后编辑时间:2025-03-11 21:16:01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2022年7月23日,小吴入职A公司。   2022年7月26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自2022年7月26日至2024年7月25日,试用期为2022年7月26日至2022年8月25日,试用期内工资为8000元。第二个月工资8000元,第三个月起为1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小吴于2022年7月23日开始为公司提供劳动,双方于2022年7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为每月15000元,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022年7月26日至8月25日;2022年7月23日至8月25日应当发放试用期工资,2022年8月26日开始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关于试用期工资,按照前述法律规定,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法院确认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2000元(15000元×80%)。

  综上,公司应当向小吴支付2022年7月23日至8月25日试用期工资13655.17元(12000元+12000元/月÷21.75×3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小吴主张其试用期工资应为12000元/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本案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约定试用期1个月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小吴主张2个月的试用期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小吴2022年7月23日至8月25日试用期工资为13655.17元并无不妥,应予维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电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提示劳动者及时下载和保存电子劳动合同文本,告知劳动者查看、下载电子劳动合同的方法,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确保劳动者可以使用常用设备随时查看、下载、打印电子劳动合同的完整内容。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责任编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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