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男子被认定杀人服刑17年坚称无罪33年后将开庭重审

最后编辑时间:2024-06-19 20:17:30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新京报讯(记者刘思维 实习生王晶璞)一起33年前的故意杀人案将于6月21日上午9时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公开重审。

  1991年8月,吉林省松原市一名校园警察在胡同里身中数刀身亡,22岁的苗圃工人刘雪峰被锁定为凶手。

  该案历经两审。一审判决认定,刘雪峰与死者迎面相撞后发生口角,用尖刀将其杀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1993年8月,吉林高院终审判决认定,原审定性准确,量刑不当,改判刘雪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刘雪峰坚称自己无罪,一直申诉无果,服刑17年8个月后于2009年重获自由。

  2018年8月,该案取得突破性进展,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刘雪峰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建议吉林高院重审该案。

  据1993年8月吉林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书:“证人张某等人证实,刘雪峰占有作案时间。并有现场勘查记载及法医鉴定等佐证,足以认定刘雪峰作案。”

  刘雪峰的辩护律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岚表示,原审判决中,除刘雪峰供述外,没有其他能够认定刘雪峰作案的直接证据。此外,在该案的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刘雪峰均表示自己受到了刑讯逼供。

  6月17日晚,刘雪峰从辩护律师处得知了即将开庭重审的消息。“我有信心这个案子能翻过来,因为我没有杀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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