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长期遭受家暴后杀害丈夫法院:情节较轻应从宽处罚

最后编辑时间:2025-09-04 08:00:41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引发社会关注。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我深知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法律在不断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我在人民法院案例库看到了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故意杀人案,其判决结果深刻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处理家暴案件时对受害人处境的理解与法律衡量,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赵某梅与刘某国结婚十多年,有两个尚未成年的孩子。本该是幸福美满的家庭,却成了赵某梅无法逃脱的牢笼。十多年来,刘某国经常酒后无故殴打、谩骂赵某梅,轻则拳打脚踢,重则使用棍棒等器具,导致她常年浑身是伤,多次卧床不起。更令人发指的是,刘某国还以赵某梅家人生命安全相威胁,不让她提出离婚。就连自己的父母和子女,也难逃他的打骂。

  2023年3月20日晚,悲剧终于爆发。刘某国酒后再次无端殴打赵某梅近两个小时,拽着她的头发多次撞击炕沿、柜角、暖气片等硬物,导致她面部肿胀、耳部流血。之后刘某国上床睡觉,还要求赵某梅为其按摩腿脚。

  在极度的恐惧与绝望中,赵某梅产生了杀死刘某国的念头。次日凌晨,她趁刘某国熟睡,用尖刀刺向其胸部,致其死亡。事后,她主动拨打110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

  故意杀人罪是我国刑法中极为严重的犯罪,一般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赵某梅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该认定主要基于以下综合考量:赵某梅长期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心受到极大摧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从被害人过错角度,被害人刘某国在案件起因上存在明显重大过错,其家暴行为直接引发本案。从行为人动机角度,赵某梅作案时处于激愤、恐惧的心理状态,行为带有一定的防卫性质,目的在于摆脱长期家暴困境。此外,赵某梅的作案手段仅止于一刀捅刺,未进一步加害,情节不属于特别恶劣。从事后表现看,赵某梅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成立自首,同时获得了刘某国近亲属的谅解。正因为存在这些法定从宽情节,法院因此对赵某梅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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