逞胯明临幅檀真的还是假的?

最后编辑时间:2024-12-21 20:17:29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浙江天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搜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9日裁定受理对天搜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于2024年6月11日指定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天搜公司管理人。鉴于管理人未接管到浙江天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E)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王秀芳)名章、发票专用章等资料,管理人特公告以上资料遗失,自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起作废。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5日作出(2024)渝05破申642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重庆盛康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1月4日作出(2024)渝05破319号决定,指定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因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人员多方设法与重庆盛康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运心联系,无法联系到本人,也无法联系到与公司有关联的人员,破产管理人至今未接管公司印章、账簿。为维护债务人财产安全,保障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防止在破产受理后出现滥用企业印章、从事与破产清算无关的事项或其他违法事项。管理人特此声明:重庆盛康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所有证照、印章(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自2024年10月25日起全部作废。自2024年10月25日起,因使用上述作废证照、印章产生的一切行为均无效,重庆盛康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及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9)粤0306强清1号因深圳嘉科电驱有限公司清算工作结束,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于2024年9月26日裁定确认《深圳嘉科电驱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并终结深圳嘉科电驱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2024年8月12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级法院”)根据申请人中山市南区沙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申请,作出(2024)粤2071清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申请人中山市沙田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统称“被申请人”)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9月12日作出(2024)粤2071强清6号决定书,指定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已更名为广东中元(东区)律师事务所】担任被申请人清算组成员(以下简称“清算组”)。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应于书面通知规定时限内,未接到书面通知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清算组通信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8号;邮政编码:528400;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简岸斐、林敏君】申报债权。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于被申请人清算程序终结前(即清算报告经人民法院确认完毕前)向清算组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被申请人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被申请人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可主张股东或出资人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的,清算组可参照企业破产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要求补充申报人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被申请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于书面通知规定期限内,未接到书面通知的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或出资人、财务管理人员、直接保管人员等责任人员应按照清算组书面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整理妥善的被申请人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证件等资料移交至清算组,清算组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的,清算组法定代表人及上述有关人员也应于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联系清算组并向清算组移交。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拒不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出现影响接管的其他情形的,清算组可根据具体情形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企业或相关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责令其限期协助接管、搜查、强制交付、限制出境、拘留等措施。

  河南省京腾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振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9,住所地:潢川县南城迎宾路百姓大药房对面):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武汉天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京腾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信仲字第132号仲裁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函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本会地址: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万国叁号公馆4号楼16层,联系方式)。

  贾文银(身份证号码831)、余意(身份证号码028)、武汉艺舍美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会于2023年10月26日受理的申请人唐盛妮与被申请人贾文银、余意、武汉艺舍美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之间的投资合同纠纷案[(2023)武仲受字第000004409号]已审理终结,仲裁庭于2024年7月3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武仲裁字第000003145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仲裁委员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范湖路101号富强国际大厦3楼)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周煜涵(身份证号码:123):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深圳前海诚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合同争议案(案号46)已于2024年10月17日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通知书、仲裁员声明书、开庭通知书、转线下审理通知书、延长仲裁期限决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会(武汉市江汉区范湖路101号富强国际大厦4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南利美藏方中医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4MACX6N):本会已依法受理申请人周小群(身份证号: 268)、文庆丰(身份证号:856)刘敏(身份证号:547)、刘思思(身份证号: 120)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因你单位未来本会领取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卷号:岳劳人仲案字【2024】3712、【2024】3713、【2024】3714、【2024】3715,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会定于辩期满后第5日9时整(节假日顺延)在本会仲裁庭(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273号2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本会将依法裁决。

  湖南旺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2024)株仲裁字第2110号、2117号申请人醴陵市瓷城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旺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供用水合同纠纷两案,因你用民诉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仲裁规则、选定仲裁员函、仲裁程序变更决定书等有关材料。请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答辩期、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0日、15日、15日内。如你未在法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将由本会主任依法指定的首席仲裁员骆伟、仲裁员陈尚奇、仲裁员李天乐组成仲裁庭,并依次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4时、16时在本会醴陵分会开庭审理。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之日后第30至40日,逾期视为送达。(本委醴陵分会地址:醴陵市瓷城大道东风巷7号,联系电话)。

  长沙鱼耳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陈美伶(身份证号:66X)与你的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完毕。因无法联系你本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岳劳人仲案字【2024】307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湖南中润恒信检测有限公司: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杨晋尧(身份证号:119)与你的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完毕。因无法联系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岳劳人仲案字【2024】282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2023)晋仲字482号运城经济开发区皇冠金玥装饰有限公司、陈永禄、杨英杰、介迎狮、闫治强、裴香峰、陈瑞、张晓鹏、董香平、运城经济开发区播达广告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与你们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仲裁庭已于2024年7月1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晋仲裁字482号晋城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晋城仲裁委员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胡小刚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了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20),票据号码3735673243,金额8870元,声明作废。

  沉云贵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22),票据号码:5244136039,金额18198.74元,声明作废。

  黄水秀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23),票据号525932653X,金额17509.00元,声明作废。

  黄水秀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23),票据号5259327639,金额5096.00元,声明作废。

  黄白艳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二份,票据湘财通字(2020),票据号码3448192762,金额6450.00元,票据号码344779055x,金额6450.00元,声明作废。

  骆湘丽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22),票据号码529326847,金额3313元,声明作废。

  曹元学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19),票据号码3372220594金额1250元,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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