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最后编辑时间:2024-07-01 20:43:39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近日,黑龙江省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全省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710元/人月,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517元/人月。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且不低于2023年标准确定。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指导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分之一、六分之一、十分之一确定。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其供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

  各地要按照相关要求,综合本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本地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新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指导标准。与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相关联价格临时补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认定等相关标准要同步进行调整。

  各地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统筹用好中、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落实应由本级承担的资金。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运转安全。要优化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记者 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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