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骑自行车算酒驾吗?

最后编辑时间:2024-09-15 08:34:59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李某骑自行车在路上与人发生争执,交警闻声赶来发现李某满身酒味。交警询问:“是否喝酒了?”李某理直气壮地说:“喝酒怎么了,我骑自行车!”经检测,李某体内酒精含量达到112毫克/100毫升。交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不得醉酒驾驶”的规定,对李某罚款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醉酒驾驶自行车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由交警部门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高某与好友聚餐喝酒。同桌共饮后,高某驾车驶离。期间,高某与丁某所驾驶车辆发生碰撞并驾车驶离事故现场。后又在小区内与保安周某发生擦碰。高某再次离开现场,并打电话让侄子胡某冒充肇事车辆驾驶员,到现场处理事故事宜。经鉴定,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2毫克/100毫升。法院认为,高某酒后驾驶,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且不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等从重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中,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2毫克/100毫升,尚未达到150毫克/100毫升。因其存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等从重及一般不宜适用缓刑的情节,不符合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故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宋某与秦某相约喝酒。酒过三巡,秦某驾驶宋某车辆驶离,后车辆与街边小摊发生碰撞,造成在小摊吃夜宵的肖某受伤。经交警事故认定,秦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肖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秦某对事故发生负担60%的责任,因秦某系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主张不在商业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和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承担赔偿责任有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但需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肖某的人身损失,其后可向秦某追偿。宋某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明知驾驶员秦某饮酒驾驶仍允许其驾驶车辆,对秦某的赔偿义务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目前,交强险和商业险均将醉酒驾驶车辆列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一旦出现醉驾的情形,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受害人的人身损失,其余的人身损失及财产损失等由致害人自行承担,同时保险公司对其先行赔付部分,也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此,若涉及醉驾的,对驾驶员来说,将面临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理赔的后果。此外,若车主明知驾驶员醉酒仍允许其驾驶车辆的,也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责任编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