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自然资源局

最后编辑时间:2025-09-12 13:07:47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和《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有关要求,我局结合兵团实际,会同兵团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兵团自然资源局、兵团农业农村局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可于2025年10月10日前通过下列方式予以反馈。

  一、信函邮寄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516号兵团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监督处(邮编830017)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和《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制度,建立以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核心的占补平衡新机制,落实以补定占管理,稳步提升耕地质量,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范围。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不落实补充耕地的情形外,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导致耕地减少的,均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二)落实补充耕地主体责任。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应当明确补充耕地责任主体。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不能自行落实补充的,应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依法依规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农田基础设施占用耕地的及造林种树、种果等造成耕地减少的,由师市负责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确保耕地占用后得到及时有效补充。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严禁擅自占用高标准农田,确保已建高标准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减低。

  (三)统筹各类补充耕地来源。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适宜恢复为优质耕地的园地、林地、草地等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的各类非耕地地类,盐碱地等未利用地,低效闲置的建设用地,均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可优先将第三次国土调查属性标注为“工程恢复”、“即可恢复”的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纳入补充耕地来源。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农业利用适宜性评价,编制耕地保护专项规划,合理安排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科学安排补充耕地空间和时序,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在遵循农业生产规律、尊重职工意愿的前提下,统筹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盐碱地综合利用和耕地整改恢复等工作,依法依规将非耕地垦造、恢复为稳定利用耕地。未利用地开发要坚持生态优先、以水定地、稳妥有序的原则,一般应控制在新一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确定的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内实施。

  (四)强化补充耕地质量刚性约束。师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鉴定,包括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鉴定结果作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的依据。兵团农业农村局会同兵团自然资源局制定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范细则,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强化刚性约束。各地要严格补充耕地质量管理,加强政策、技术和资金保障。师市要加强垦造和恢复耕地的质量建设,制定实施改土培肥方案,改良培肥地力,稳步提升耕地有机质,改善土壤结构,提高土壤养分,确保补充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不低于上年度各类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

  (五)实行耕地总量管控。对各师市各类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实行年度“算大账”,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等成果为基础,实施师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质量稳定监督管理。除因经严格批准纳入国家生态退耕等特殊情形造成耕地减少外,师域内现状耕地面积原则上应不低于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基期年份(2020年)的耕地面积。各师市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确保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六)强化非农建设“以补定占”机制。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质量稳定的前提下,建立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与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挂钩约束机制。以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耕地保护目标的基期年份(2020年)的稳定利用耕地总量为基准,兵团自然资源局依据自然资源部核算的上年度兵团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综合各师市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耕地保护等情况,确定各师市本年度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用于控制本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各师市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从严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切实做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坚决防止未批先建、违规造林绿化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挖湖造景占用耕地等行为。涉及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各地应规定在整改处置到位前,冻结所在团场相应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

  (七)严格管控非农建设以外耕地占用。各地应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师市应综合考虑本区域耕地补充恢复能力、非农建设等各类占用耕地需求等,科学引导造林种树、种果等农业生产活动,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规模。耕地确需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原则上应优先选择难以长期稳定利用、产能低下或零星分散、不宜集中连片耕作的耕地。师市可探索通过耕地流向管控、台账管理等方式加强监管,严控不合理耕地流出,确保师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八)严格核定耕地质量。兵团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工作,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按照质量管理要求开展占用和补充耕地质量核算工作。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提供各类占用和补充耕地地块信息,师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核算本区域年度各类占用和补充耕地的平均质量等级,按年度“算大账”方式明确耕地质量稳中有升的有关要求。兵团自然资源局分解明确师市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时,应会同兵团农业农村局明确报备补充耕地质量要求。兵团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对接会商,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共同推进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九)建立兵团耕地占补平衡综合管理平台。兵团自然资源局建立兵团耕地占补平衡综合管理平台,全面实施耕地占补平衡信息化监管,落实补充耕地入库使用、动态监管、核销出库等机制,确保年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质量不降低。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库,耕地转为非耕地的,均需统一在补充耕地储备库内落实占补平衡。团场选取土地整治项目、高标准农田项目、农田水利工程等项目实施产生的新增耕地,以及其他各类主体产生的新增耕地,经自然资源部门新增耕地核定,农业农村部门耕地质量验收后,按照“团场申报、师级审核、兵团复核”的程序,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管理,报备形成补充耕地指标。补充耕地储备库中的优质耕地,优先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师市自然资源部门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的数据共享,推动兵团耕地占补平衡综合管理平台与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互联互通,实现耕地占用、补充数量和质量跨部门共享、双向推送。

  (十)规范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管理。团场在补充耕地储备库中选取禀赋良好、集中连片、耕地质量达到上年度师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平均质量等级,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的稳定利用耕地,可按程序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管理,生成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办理用地审批时,实行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地块挂钩核销管理。团场按照“先补后占,占优补优”的原则,在兵团耕地占补平衡综合管理平台中落实相关补充耕地指标。建设用地批准后,按照“先入先出”要求,将补充耕地指标落图落地,进行指标出库、核销、退出补充耕地储备库。

  (十一)加强补充耕地利用管护。耕地垦造、恢复完成后,师市应采取经济补偿、产业扶持等激励措施,引导团场或相关经营主体持续耕种,鼓励用于适度规模经营和粮食生产,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逐步达到长期稳定种植、高产稳产标准。师市要持续监测耕地利用情况,加强耕地用途管制,确保补充耕地长期稳定利用,组织补充耕地主体、经营主体对补充耕地持续开展地力培肥和后期管护,提升耕地质量。各地要保障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再评价等质量管理、建设和后期管护资金落实。兵团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组织实施补充耕地质量再评价与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汇总更新。

  (十二)强化补充耕地后期监管。兵团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对纳入兵团耕地占补平衡综合管理平台的补充耕地现状及实际种植情况实行监管,督促团场和经营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结合遥感监测工作对疑似撂荒及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地块进行实地核查,对存在“非农化”、“非粮化”及撂荒的地块指标予以冻结。年内完成整改,恢复耕种的地块,经举证通过后可按程序予以解冻,无法恢复耕种的地块,予以核销,并做好与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衔接。

  (十三)从严管控跨区域补充耕地。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耕地保护红线不突破的前提下,坚持以“师域自行平衡为主,兵团调剂为辅”的原则,强化立足师市辖区内自行挖潜补充。师市因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确实无法落实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的,可向兵团申请跨师域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原则上用于师市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师域内团场间的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由师市自行平衡,由师市制定师域内跨团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办法。

  (十四)严格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监管。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应统一纳入兵团耕地占补平衡综合管理平台。严格规范交易程序,实行公开透明规范调剂,调剂资金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主体应为师市或团场,政府平台公司、工商企业等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指标交易,参与实施补充耕地收益不得与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直接挂钩。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后,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上限相应调整,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期内适时按程序调整有关师市和团场的耕地保护目标。

  (十五)做好补充耕地指标结转。耕地占补平衡新管理方式实施后,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尚未使用的补充耕地指标可结转至兵团耕地占补平衡综合管理平台。根据指标结转数量,师市和团场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上限相应调整。

  (十六)做好补充耕地政策衔接。《自然资源部关于在经济发展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中坚守底线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90号文)印发前,已立项、开工建设的各级各类产生新增耕地的项目,及本通知印发前稳定耕地净增量内的耕地,对其是否在新一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确定的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内不做硬性要求。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自治区、兵团对本通知规定的内容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责任编辑:管理)

随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