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被邻居投诉违章搭建却为综合行政执法队送上锦旗

最后编辑时间:2023-11-08 07:03:18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家住铜川路2060弄的周女士近日给真如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送来了一面锦旗,锦旗上绣着的“忠诚履责,情系民生”八个大字显得格外醒目。“真是多亏你们城管执法人员了,能为居民办实事,让我们邻里关系得到了缓和,拉近了距离,真的非常感谢你们!”

  原来,前不久,家住真光四街坊的某位居民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周女士家的南侧天井存在违章搭建的行为,接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协同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共同前往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经查,该户南侧天井确实存在搭建“阳光房”的行为,并且没有任何搭建许可证明,属于违章建筑,搭建行为人是周女士。

  刚开始周女士存在抵触心理,认为她的行为未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这个“阳光房”十几年前就搭建了,只是普通不过的邻里纠纷,城管执法多此一举。经执法队员耐心讲解相关政策,向其解读《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需将该处不动产附有违法建筑的情况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通过执法人员的现场普法教育,最终使得当事人消除了抵触情绪,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当即表示愿意配合执法队员。

  另一方面,经了解,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的矛盾点,是被投诉人经常将生活垃圾堆放在一楼楼梯口,导致其他邻居上下楼梯不便,投诉人正是其中之一,投诉人表示之前与周女士反映过此类问题,她却当耳边风,继续堆放,导致投诉人的不满,因此才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举报了“阳光房”,面对这起邻里纠纷,执法队员协同居委会、物业形成合力,不断调解,双方关系才逐渐回暖,周女士也改正了乱堆垃圾的“坏习惯”,邻里间的矛盾也如愿化解。

  群众事情放心上,敬业奉献真感情,普陀城管在处理居民纠纷中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努力为居民创造一个幸福舒心的居住环境。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一)行政机关作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建设用地、商品房预售许可等与不动产权利有关的决定;

  存在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已完成整改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证明文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记载;存在前款第四项所列情形,当事人申请抵押、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供上述证明文件。

  房屋租赁合同等与不动产权利事项有关的材料,当事人可以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记载。当事人依法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送交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记载。

(责任编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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