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黄酒可以饮用吗怎么回事?

最后编辑时间:2025-07-28 07:26:33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事情解决后,最高法院“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账号发文肯定了这一案件,而告税务局的公司还给法院送锦旗表示感谢。

  外地的甲公司是卖方,上海的乙公司是买方,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把这些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涉及税款148万余元。

  增值税是流转税,每流过一道环节就交一次税,但下一道环节交税时可以把上一道程序交过的税进行扣减。

  乙公司应交增值税的计算:乙公司销售额*增值税率-乙公司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显示的增值税金额(从甲公司收到发票的税款金额为148万余元)。

  收票地的税务局经调查后认为,暂无证据证明乙公司恶意收受发票,决定追缴已抵扣的增值税148万余元,附加税费17万余元,但不加收滞纳金。

  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明确,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不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不作为偷税处理,但也不给抵扣进项税款;能重新取得正规发票的,可以抵扣。

  按照这份文件的规定,就算是真实发生的交易,但如果卖方被认定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就不能用这发票抵扣税款。

  但这是25年前的文件,当时是手工发票时代,当时是不是存在卖方开出发票却没交税的情况?如果买方拿着这些票去抵税,直接结果就是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大概意思是: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真实交易+真实收款+票实相符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用于抵扣税款。

  但是,税务文件如此之多,税务人员能都熟悉吗?能都理解透彻吗?如果不能,是不是按照最方便的文件处理更方便?

  按照〔2000〕187号规定就是不能抵扣呀,谁知道还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可以不算虚开呢?再说了,卖方税务局已经认定是虚开,买方税务局敢随便认定不是虚开吗?这对税务人员的要求太高了。

  乙公司凭真实交易拿到的发票,却不能抵扣税款,自然不服,向上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但没有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既然收票方与开票企业的交易已经税务机关认定为真实交易,却因取得的发票被认定为虚开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不合理,这样收票方将很难通过其他方式合法获得抵扣。

  而现实中,当开票方被卖方税务局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收票方税务局通常直接将这作为事实证据,就算存在真实交易,收票方也无法用来抵扣税款。

  本案例的法官真的很负责任,为了解开这个死循环,上海铁路法院找到开票方的税务局稽查局,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积极沟通、充分释明,取得对方稽查局的配合支持,由副局长亲自出庭参加线下庭审。

  法院充分听取两方税务机关的意见,引导两方税务机关围绕关键事实展开论证,搭建对话平台,深度互动交流,组织各方当庭确定协调化解方案,最终促成上下游税务机关对关键事实作出明确表态,还原事实真相,共同确认案涉发票存在真实交易,应作进项税抵扣,乙公司撤诉。

  通常而已,就算是很负责任的法官,能做到这一步就已经非常好了,但上海铁路法院的法官还继续关心企业能不能最后拿到退税。

  法院及时向稽查局发送《协调化解矛盾建议函》,进一步明确协调化解方式、步骤及所对应的时间节点等细节,并采用定期询问进度,向当事人反馈情况等方式推动化解方案落地,最终圆满化解争议,乙公司已收到退税。

  乙公司给上海铁路法院赠送锦旗表示感谢,说没想到能这么短时间内顺利完成退税流程,感谢法院在撤诉后仍不断推进退税进程,维护企业权益。

  乙公司律师则激动地表示,他代理过很多类似的税务案件,乙公司均以败诉告终,这次让他第一次看到了希望,非常感谢上海铁路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3日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成立全国首家税务审判庭,集中管辖原由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税务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法院官号的文章说:税务审判庭成立一年来,着力从“助力中国营商环境世界排名持续提升”的政治高度来理解和谋划税务行政审判工作,聚焦纠纷化解、规则确立和预防争议,在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税收治理法治化等方面取得初步成效。

  我在写《股权进阶》《公司控制权》两本书的过程中,查阅了上千份判决书,其中有多份判决书是上海的,发现上海的法官很专业,也很负责任。

  我在《股权进阶》书里介绍了一个法院判决的案例,因为小股东抽逃出资,6000万元的利润全部被大股东分走,然后把公司解散了。

  小股东打官司输了,还继续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法院的法官非常负责任,还找到13年前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了解情况,以查清注册资本实缴的问题,查清后驳回了小股东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7)沪民申2107号,审判长黄贤华(百度查到换了法院,不知是不是同一个人?),审判员陆烨、俞佳,书记员胡晓萌。

  杭州六小龙、deepseek等的崛起,让更多人关注到营商环境的问题,从上到下都出台了很多改善营商环境的政策,最近还出台了民营经济促进法。

  在实操的层面,希望出现更多像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这样的法官,更希望不需要走到打官司这一步,不需要被交了税后再打官司退税。

  法律的制定需要保持稳定性,而现实处于不断变化中,要用不变的法律去解决不断变化的现实问题,法律就不可能规定得特别明确和具体。

  但税务机关是执行机构,对很多具体的税收问题不明确的,都由税务总局出文件规定。而这些文件多数连部门规章都不是,只是规范性文件,前面提到的两个文件都是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比规章还要低一层。

  《立法法》里只规定到规章这一层次,并没有规定规范性文件的问题。如果规范性文件不符合立法意图,法院是可以忽略的。

  比如对于本案例,还有人说国税函〔2007〕1240号,但我在税务总局网站变换各种方法搜索,都搜不出这个文件。找到共190页的文件名称列表,翻到2007年从头查到尾也没看到这份文件。

  只能从其他地方税务局引用的文件里查到这份文件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税务文件这么多,也没那么容易理解,普通人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按照最方便、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操作。不要说税务局人员了,其实很多人都可能是这么做,只有极少数极其负责的人才会真正从大局考虑。

  不能对税务人员有这么高的要求,能不能从源头上解决,清理优化税务文件?但这可能又是个很庞大的工程。

  本文作者,股权律师卢庆华,出版两本书《股权进阶》和《公司控制权》,曾帮百亿营收企业解决股权问题,他们找了清华、北大、人大、政法等专家+红圈所律师,打多场官司没解决后找我的。

  股权律师+高管人力资源管理师,结合上市规则做股权设计,解决公司控制权问题,股权融资/并购处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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