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可以告诈骗吗?

最后编辑时间:2024-03-07 19:51:13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是否构成诈骗,关键在于借款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014年3月,李某军在一次财富沙龙中结识了张某时。2014年7月,李某军虚构自己在东莞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承诺月息2.5分,向张某时提出借款,签订借款协议,张某时先后四次合计将60万元转入李某军银行账户。李某军收到款项后,将其中45万元偿还其此前债务,剩余10多万元用于赌博、消费挥霍。张某时多次催收,李某军除刚开始偿还1.5万的所谓利息后,未再归还任何款项,后来还拉黑张某时微信、手机,完全联系不上。

  张某时在律师指导下,整理材料到公安部门报案,控告理由是:李某军虚构借款用途(工程项目)、许以高额回报(月息2.5分)、隐瞒负债情况,借款后将款项偿还债务、赌博挥霍,催收后拉黑联系方式变更住址,说明其借款之时就不打算偿还,并非客观上不能偿还,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后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

  法院判决理由:李某军在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在东莞做工程项目的事实,并以高息为诱饵,使张某时误认为其有可靠的投资项目以及具有偿还能力,李某军在骗得资金后,将资金全部用于偿债、赌博以及日常消费,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催收后采取拉黑微信、电话以及多次变更住所等方式逃匿,李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如能够证明借款时行为人虚构借款用途、许以高额回报、隐瞒负债情况,借款后将款项偿还债务或者用于赌博挥霍、催收后拉黑联系不上,就可以推定借款人具备非法占用为目的,实质是以“借款”之名实施诈骗。

  行为人虚构借款用途并将借款挥霍:在借贷式诈骗案中,行为人会编造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借出资金安全且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行为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资金用于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还债、赌博、挥霍等,此类情形反映出行为人没有偿还借款的意图。

  行为人借款时已负债累累:在借贷式诈骗案中,行为人在本身负债累累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可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

  行为人掩饰身份或隐匿行踪:在借贷式诈骗中,行为人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或者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拉黑微信、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

  当然,因每个案件都会有不同的情况,全部具备上述情形并不一定构成诈骗,但至少给了我们一个启示或者途径,当借款收不回来时,如初步符合上述情形,可尝试以诈骗罪到当地公安报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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